一、离婚冷静期是30天吗
二、相关法律规定
1.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三条: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2.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四百六十五条:当事人申请撤诉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予准许:(一)当事人有新的诉讼请求;(二)当事人有新的事实和理由;(三)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诉已经提出确认的证据。